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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19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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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四號   上 訴 人 曾美嬌   被 上訴 人 王晨偉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一二八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擴張上訴之聲明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 伊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本息(見原審卷一三頁反面、一二○頁),原審除 判決上訴人勝訴之十萬元本息已確定外,餘僅一百四十萬元本息部分敗訴,乃上訴人 上訴於本院時,擴張其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二百四十萬元本息,其上訴聲明擴 張(一百萬元)之部分,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擴張上訴之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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