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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19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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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三號   上 訴 人 陳文石   被 上訴 人 台灣銀行健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錫彥   被 上訴 人 林明郁         陳榮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 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有卷 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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