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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26

返還價金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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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   上 訴 人 今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被 上訴 人 黃總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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