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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8/14

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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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九號   上  訴  人 尤 奇   被 上 訴 人   兼 法定代理 人 尤德成   被 上 訴 人 尤詠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按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 二項所明定。又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同法第四百六十九 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行言詞辯論時,係由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受命法官高明發、陪席法官陳惠珠出席,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見原審卷一四六頁),法官林輝雄、吳秀美並未參與該為判決基礎之辯論,乃竟參與 判決(見原審卷一九一頁),依上說明,原判決即屬違背法令,自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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