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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3/20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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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 訴 人 胡秋原   訴訟代理人 歐陽濃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 敖 右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 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訴更㈠字第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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