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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10

返還押金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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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二號   上 訴 人 萬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 瑞   被 上訴 人 台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按法官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故參與判決之法官,如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則為同法第四百六十 九條第一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卷查本件原審參與判 決之法官為審判長鄭玉山,及法官陳惠珠、高明發。而依原審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 二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出席人員則為審判長鄭玉山,法官蔡金淵、高明發(見原審卷 第二二四頁)。是參與原審判決之法官陳惠珠,難認為已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依上 開法條規定,原判決當屬違背法令,應認有廢棄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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