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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17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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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四號   上 訴 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蔡鴻杰律師         林夙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陳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九日向上訴人標購取得坐落高雄縣茄萣鄉○ ○段五四○號土地(下稱五四○號土地)面積四二九五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六千三百元,總價二千七百零五萬八千五百元,八十一年五月間申請鑑界, 始發現較登記面積短少二九五平方公尺,而隔鄰由訴外人鄭金隆等人向上訴人標購之 同段五四一-二號土地則較登記面積增加二九五平方公尺,高雄縣路竹地政事務所於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逕為面積之更正,將五四○號土地面積更正為四○○○平方公 尺,上訴人交付之土地面積數量不足,係不完全給付,上訴人已向鄭金隆等人追償二 百七十九萬八千九百八十七元之價款,但對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則置之不理等情, 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二百七十九萬八千九百八十七元, 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其中超過一百八十五萬八千五百元及其利息部分,經第 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上訴人則以:依本件投標須知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不得以 面積增減為由,請求退補價款。且本件係特定物之買賣,已於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辦 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現狀交付,面積減少係地政機關原登記面積錯誤所致, 伊不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縱應退補價款,亦應以標購單價折計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 高雄縣政府函、產權移轉證明書、高雄縣路竹地政事務所函、測量過程報告書、會議 紀錄,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兩造買賣標的物為五四○號土地面積 四二九五平方公尺,而上訴人實際交付及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僅為四○○○平方公尺 ,數量顯有不足,自屬不完全給付。上訴人辯稱,上開土地面積減少係地政機關原登 記之面積錯誤,且係特定物之買賣,並以現狀交付,伊不負不完全給付責任云云,殊 無可取。查本件投標須知第二十三條記載:「標售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為準 ,如有增減時,以得標總價按原標售面積計算土地單價,多退少補,但經辦妥產權移 轉登記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上開但書之約定,係指 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始發生土地面積增減之情形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文義極為明確 。被上訴人係於八十年八月間標購取得五四○號土地之所有權,產權移轉證明書載明 面積為四二九五平方公尺,嗣上訴人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函示高雄縣路竹地政事務 所逕為更正面積為四○○○平方公尺,有高雄縣路竹地政事務所函可稽。是上訴人出 售五四○號土地之面積為四二九五平方公尺,但實際交付及移轉之土地面積僅為四○ ○○平方公尺,嗣並未補足土地面積,而上開面積不符之原因既係標售前地政機關辦 理第一次登記測量時計算面積錯誤所致,雖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始 函示高雄縣路竹地政事務所更正面積之記載,惟上開土地面積之增減既非發生於產權 移轉登記後,自與投標須知第二十三條但書之約定有間,則上訴人抗辯依投標須知之 上開約定不必退還價款,亦不足採。至被上訴人是否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向高雄 縣路竹地政事務所請求損害賠償,係另一法律關係,與本件無涉。綜上所述,被上訴 人以上訴人不完全給付,訴請上訴人賠償損害,即屬有據。查上訴人(原判決誤載為 被上訴人)標售五四○號土地之價格為每平方公尺六千三百元,減少面積為二九五平 方公尺,以上開標售單價計算,被上訴人共損失一百八十五萬八千五百元,從而被上 訴人訴請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維 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 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 ,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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