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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0/30

請求地上權登記及同意建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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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三二號   再 審原 告 許明珠         許素珠         許麗紅   兼 右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麗珠   再 審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津池 右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及同意建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 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 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 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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