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2/17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再字第1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三號   再 審原 告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沈克勤   再 審被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文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 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 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