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30

給付工資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再字第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三六號   再 審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鍾渝   訴訟代理人 陳烱雲律師   再 審被 告 呂伯源         俞國安         林清池         徐海龍         謝泉岳         黃祈榮         曾萬福         江盛榮         林享雄         鍾國銓         謝發輝         吳書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判 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故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三審判決言,應以該判決 依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 。同條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則係指判決理由之說明無法在推理上 導出判決主文內容之矛盾情形而言。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 ○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再審事由, 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無非以:再審被告待命備勤時間,與正常工作時間有異,待命時 間難與工作時間相比,備勤時間為勞動契約雙方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所附帶約定,不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再審被告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請求延時工資;且伊 於再審被告請求延時工資時期,尚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實施單一薪俸制,均按從 業人員之職等級發薪,雙方並無「約定工資」,原判決以「約定工資」為計算標準, 亦屬無據,顯然理由矛盾等語為其論據。但核係就第二審所確定之事實表明不服之理 由,對於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依第二審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究有何顯然 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之情形及判決理由與主文有何相互不符矛盾之情事,則均未 據敍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