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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19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再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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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六一號   再審原告 古天培   再審被告 林萬順        林萬得        林萬添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台 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 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 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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