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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25

更正地籍圖界線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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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   抗告人 黃陳慈昭 右抗告人因與姜周冊等間請求更正地籍圖界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 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又對於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其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 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洵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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