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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8/13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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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八號   抗 告 人 張保泰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再抗字第七八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 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以:抗告人所 提再抗告,不在上開得再為抗告之列,其再抗告自非合法,因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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