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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0/17

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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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五號   再 抗告 人 邱春桂 右再抗告人因林茂聰與易玉梅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六二三九號事件係債權人林茂聰對債務人易 玉梅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 法院則廢棄該裁定,即債權人得對債務人繼續執行。再抗告人既非本強制執行事件之 當事人,復非因原裁定受不利益之第三人,依法自無抗告權可言。再抗告人提起本件 再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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