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2/03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6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二號   抗 告 人 林許秀蕾 右抗告人因與彰化縣埔鹽鄉農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 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六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 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對於該裁定再行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 ,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準用之。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 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認其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 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