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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2/10

撤銷除權判決再審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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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二號   抗 告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撤銷除權判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再字第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惟得對原審裁定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中山地政事務所、中央信 託局、游婷麟、曾春蘭均非原裁定所列之他造當事人,抗告人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 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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