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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2/20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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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四號   抗 告 人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添富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觀光局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八 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三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有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以:同法院 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所宣示判決正本之理由欄第十頁第九行所載:八十三年度之 土地使用權金二千七百六十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元,僅占同年度營業總額一億八千七百 七十萬八千元之百分之一‧五三,其中「……土地使用權金……百分之一‧五三」, 與原本不符,或為誤算,係顯然之錯誤,爰予更正為「……土地使用權利金……百分 之一四‧七○,約一成多」,依上說明,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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