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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2/26

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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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   抗 告 人 楊志清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本於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 七十萬元本息之訴訟,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其敗訴後,抗告人聲明上訴並於原法 院追加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原法院以抗告人在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未經 相對人同意,又不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自與同 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有悖,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經核於法洵無 違背。抗告人未附具理由任意提起抗告,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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