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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02

確認遺囑真偽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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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賈文斌 右聲請人因與賈春琦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賈春琦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無非以:聲請人年近八旬,久未工作,無力再行支付訴訟費用為論據,然未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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