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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16

國家賠償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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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楊昭鎦 右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本院判 決(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八七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 持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 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八 七號判決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院上開再審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 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指稱該再審判決理由尚未詳盡,聲請補充判決,依上 說明,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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