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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17

拆屋還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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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林秀鑾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肇宗間拆屋還地執行事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民執 丁字第四二一六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時,法院自不得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裁定聲請再 審,惟該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在案。乃聲請人竟對上 開執行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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