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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23

本票裁定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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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唐振明 右聲請人因與李劉秋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許可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許可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 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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