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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4/30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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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張保泰 右聲請人因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 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 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 物所為之裁定,原不得聲請再審,不生遲誤再審不變期間之問題,故以遲誤該項期間 為由聲請回復原狀,於法自難認有據。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 一七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 裁定以其聲請逾期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雖謂:伊係因逢颱風過境各機關停止辦公 ,始遲誤聲請再審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云云 。惟揆之上開說明,其聲請回復原狀,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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