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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05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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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 請 人 森嶋裕   代 理 人 張曉明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邱壘楚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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