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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05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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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蕭士提         Stephe         蕭若英         Robyn   代 理 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黃韋傑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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