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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6/19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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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李琬仙 右聲請人因與李璋熙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 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十九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 間四日,算至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三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蘇 茂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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