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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7/03

給付退休金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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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胡   李玉裡繼承人 胡惠人          胡維屏          胡維藩          胡維張          胡維華 右聲明人因上訴人傳聲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胡李玉裡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上訴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胡惠人、胡維屏、胡維藩、胡維張、胡維華為被上訴人胡李玉裡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聲明意旨謂:被上訴人胡李玉裡已於本院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判決前之八十七年三 月二十九日死亡,伊為胡李玉裡之繼承人,爰聲明承受訴訟等語,提出胡李玉裡之死 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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