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7/23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3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吳蔡靜江 右聲請人因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 聲字第一○四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 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自難認 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