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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0/08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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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白宗瑞Jer         白淑蘋Rob   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賴淑芳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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