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0/08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5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陳悅復         陳雪珍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水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 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 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 以「非常上訴」之方式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依該程序調查裁 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雖對於本院前 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惟所提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 審原因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自難認再審之聲 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