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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0/22

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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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黃 萬 得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右聲請人因與中華民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八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五四三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 院以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請求事項或 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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