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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24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再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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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再字第四八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弘道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 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台 上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 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 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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