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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17

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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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九號   抗 告 人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七三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原 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送 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尚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原法院核定訴訟費用不當 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楊 隆 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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