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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6/25

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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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六號   抗 告 人 竹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台生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方電腦通訊網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四二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之變更,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外,在第二審, 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同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於起訴時,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新 臺幣一百萬元;嗣於原法院審理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因相對人不同意,而 依首開說明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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