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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9/23

呈報清算終結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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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太岳行有限公司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八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呈報清算終結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 定。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就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法院以 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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