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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1/08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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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與丙○○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本院裁定(八 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裁定,未依聲請再審方法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 程序裁判之,合先敘明。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所提書狀,對 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形,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 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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