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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7/16

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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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DOL         甲○○HOF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王 茂 修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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