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7/22

分割股票等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3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林 雄 卿         林 彥 卿         林 衍 卿         蔡林淑卿 右聲請人因乙○○○與甲○○等間請求分割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 九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本件聲 請人並非本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 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