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7/22

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3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九號   聲 明人 即   上訴人陳龜   劉之繼承人 丁○○         乙○○         丙○○         戊○○   被 上訴 人 甲○○         吉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棟樑 右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一號),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丁○○、乙○○、丙○○及戊○○為上訴人陳龜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人丁○○、乙○○、丙○○ 及戊○○具狀陳明,原上訴人陳龜劉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死 亡,聲明人為陳龜劉之繼承人,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件可憑,並聲明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