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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1999/07/23

指定遺產管理人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聲字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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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參 加 人 彭令占 右參加人因抗告人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家抗字第六三號),提起之抗告,為參加,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程序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有關參加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並無準用之規定。本件參加人陳明其為輔 助抗告人甲○○而參加,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參加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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