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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1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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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顏睿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睿朋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1日以112年度交字第1171號行政訴訟判決在案, 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 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 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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