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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11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9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大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執行 署新竹分署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2年 度交字第119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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