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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1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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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934號 原 告 黃秋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原告對於非屬裁決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 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 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 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二、承上,如不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之裁決,應補正被告: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張淑娟(局長)。並具體表明裁決書 日期文號,及附具裁決書影本。 三、起訴狀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如不服交通 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之裁決,應具體表明裁決書日期文 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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