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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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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311號 原 告 侯京伶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0月25日北監花裁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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