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4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443號 原 告 林亮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1月6日竹監裁字第50-E32T9343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補正完整之被 告機關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代表人 之姓名:吳季娟(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