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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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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460號 原 告 林淑照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1月29日北監花裁字第44-T00000000、44-T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 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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