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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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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510號 原 告 鄭志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訴狀應 補正事項如下: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何機關所為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並 附具裁決書影本。 ㈡記載當事人 1.以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為原告,並於訴狀簽名或蓋章。 2.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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