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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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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559號 原 告 李天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不備起 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 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何機關之裁決書日期文號)。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 之姓名。如不服起訴狀檢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S0000000號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 市區監理所,代表人:江澍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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