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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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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633號 原 告 謝佳錡 謝豊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8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1QD00653號、112年11月29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1QD0065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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