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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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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787號 原 告 行在天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2年12月14日竹監裁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下列 事項: ㈠補正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提出由原告公司及代 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㈡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之代表人:吳季娟(所 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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